一、分类经营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马浩然,赵天忠[1](2021)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进展与展望》文中研究说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于提高森林生态建设者与维护者的积极性,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具有促进作用,能够协调"绿水青山"保护者与"金山银山"受益者之间公平性。综合梳理了国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机制,包括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的研究进展,总结了森林生态系统效益的测算方法,包括物质量评价法、价值量评价法、能值分析法和生态模型法的特点和应用研究进展,论述了补偿标准测算依据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近年国外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起源、研究重点、进展及多个国家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机制。最后针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化的多种途径来拓宽资金来源,科学评估森林生态效益;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实现有差异的补偿等级或补偿区间。
杜娟[2](2020)在《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指出在重要或脆弱的生态区域划定生态公益林,是健康森林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为构建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屏障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大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可能占用了林农原本有限的可经营林地资源,保护区内严格的林木限伐等管理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林农的逆向选择,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行为直接决定了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效果。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改变了林农原有林地资源禀赋,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林农会调整林地经营行为,进而影响家庭林业收入,可能会产生诱导农民职业分化等社会功效。本文依托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项目,根据县域差异随机抽取10个县、50个村的500个样本林农进行跟踪调查,2011~2018连续8年累计获得3849份有效问卷。基于激励相容理论,本文试图解析在政府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激励下林农的林地经营决策机理,并验证可能产生的对林农职业分化和收入变化的影响。本文运用林业公共物品理论和“两山”生态资本理论对南方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进行功能定位再识别,基于激励相容理论和林农决策理论构建了集体林区利益相关林农在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背景下的林地经营行为分析框架。在回顾我国生态公益林管理政策演变、归类梳理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进行聚类分析并测算不同林种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收益,运用Logistic-Tobit回归模型对比不同群体林农林地经营中资本、劳动投入差异,引入广义估计方程(GEE)的Logistic回归模型验证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农民职业化分化的驱动机制,进而利用广义线性模型(GLM)探究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背景下林地资源禀赋重构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研究主要结论为:(1)通过优化生态公益林补偿限伐措施,激励林农在保护中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公益林资源,可以实现政府生态效益最大化的整体目标和林农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个体目标趋于一致;(2)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改变了集体林区原有林地资源禀赋结构,林农则根据不同林种林地的预期收益调整家庭林地经营决策;(3)二元经济背景下,集体林区农民职业分化是基于家庭林地资源禀赋做出的理性抉择,不同林种林地资源及集体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吸附农民从事农林生产的引力大小不一;(4)林农林业收入是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本投入协作的结果,集体林区不同林种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程度不一。
孙杭琪[3](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集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样也具有生态价值及社会价值。依据生态保护的一般理论,从“三权分置”理论入手,明晰“三权分置”在放活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当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可持续经营,保护好集体林地的生态环境。本文首先对“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以及立法现状,以及其与集体林权改革之间的关系做了梳理,通过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优先理论、集体林地多功能性理论以及财产权限制理论等系统地探讨了集体林地的特殊性,以及其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正反两面辩证分析了“三权分置”对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影响,明确其有利于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为林地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从而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降低生态风险。但是也存在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补偿标准较低以及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商品林流转方面存在林地经营权登记、森林资产评估不足、林农收益制度不完善、流转中及流转后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生态保护服务提供等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尝试借鉴域外经验,主要梳理了美国以及英国的林地生态保护制度,借鉴美国林业经营的激励措施以及整体性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以及英国的乡村管理补助金制度和木材采购政策,特别是对木材采购政策中的“合理和可持续”等成功经验。最后提出了当集体林地规划成公益林,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以及拓宽生态补偿方式,从而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当集体林地规划成商品林,通过明确林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森林资产评估以及强化流转监督,从而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通过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完善集体森林方案编制以及建设经营权流转市场从而提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支持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等法律对策。
刘韵[4](2020)在《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生态意识增强,生态需求也随之增加了,对森林经济利用的限制也增多了。森林的采伐逐渐被限制以后,直接的经济后果就是营林费用难以通过森林采伐来补偿,进而使得培育和保护森林的地方单位愈发贫穷,无力继续负担森林的维护,这些现象违背了森林生态效益全社会受益和全社会负担的原则。在商品经济时代,要使得森林生态效益工程建设进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则相应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生态集体公益林是以创造持续的生态效益为目标,它没有直接的或难于直接的产生经济效益,人民在享受生态集体公益林效益的同时,从来没有想到生态集体公益林生产的维持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这不符合商品经济的要求,必然使生态公益事业受到损害。笔者2019年1月和2019年8月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分别奔赴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林业局和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林业局开展调研活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两地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2019年9月在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公益林行政诉讼纠纷时也发现一定数量的集体公益林产权纠纷和补偿纠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不足。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对集体公益林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过于原则,涉及生态补偿的内容也较少,因此为了推动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在当前《森林法》修改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研究的理论成果,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集体公益林与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首先围绕集体公益林的概念和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展开论述,对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是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此部分内容简述了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介绍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等多个省份的地方立法情况,并分类阐述了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此部分选取了日本保安林生态补偿、英国集体公益林森林补偿和美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了参考,并从中总结了有益经验。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路径,这一部分内容是根据第二部分内容指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应构建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原则,完善补偿标准,改革资金筹措和管理方式,制定程序性规范,建立监督机制,并对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共七个方面的法律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展望。
刘维[5](2020)在《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最初掠夺式、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森林生态承载能力的下降,也阻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为更好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实施了多项森林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包括“退耕还林”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等。欧盟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积累了有效经验,并形成了优秀的育林、护林成果。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要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增强其政策的刚性和实用性。本文以中国和欧盟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生态补偿的相应文献资料,明确了有关生态补偿和森林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以及理论基础。通过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发展历程和政策实践,阐明了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政策选择和政策实践建立分析框架对二者进行对比,从中总结了二者在政策环境、政策目标、政策过程的不同。另外,通过构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箱,详细演绎了中国和欧盟在公共政策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中的各种措施,总结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中的问题,得出了优化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启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促进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建设。
赵津津[6](2020)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者始终追求的目标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城乡生态环境的设想,为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城乡生态关系理论逐步完善、实践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当代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为我国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科学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工作在短短几年时间迈上新台阶,取得了系列重大突破和成就: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积累了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以及促进城乡利益协调。美丽中国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共产党谋划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引;统筹生态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创新,施行最严密的法治,是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自上而下层层推动、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则是有效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实施的关键。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城乡利益协调采取的重要举措有:第一,统筹城乡空间规划。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坚持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第二,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多年来,流域生态补偿与森林生态补偿在政策制定、法律保障和地方实践各层面都做出丰富的探索。第三,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我国重视利用城市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补齐农村环境短板,为城市提供生态支持。但也应看到,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依然面临现实挑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为应对这些挑战,必须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张海霞[7](2020)在《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安徽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公益林生态补偿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从2007年颁布《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到如今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公益林生态补偿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和管护责任,公益林补偿内容得到不断的完善。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中央财政要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同时也要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将市场所具有的调节利益的杠杆作用与生态补偿的激励作用结合起来,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更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正式开启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生态环境的变化发展。林业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林承担着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功能,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和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益林生态补偿作为涉及不同制度、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经济层次的系统工程是生态林业,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建设。当前,国家每年都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公共财政投入,但是单一依靠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不足以使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得到合理的补偿,在政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寻求一种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及方法,则是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所在。发达国家由于起步早,在生态补偿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私有林补贴制度对森林实施分类型补贴,日本民间通过“绿色羽毛基金制度”进行社会筹资,欧盟利用环境金融工具(LIFE)作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支持工具。这些补偿措施和手段虽然不仅仅是针对公益林进行生态补偿,但其具体补偿的方式也值得我国借鉴。近年来,全国各地区都在不断探索创新改善生态环境的道路,全面践行党和国家的绿色发展理念。其中,安徽省率先推行林长制,给林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获得显着提升,对公益林的生态补偿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林农的收入得到提高,经营管理公益林的信心和动力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在推行林长制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公益林的管理和建设面临一定的挑战。因此,对公益林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公益林生态补偿体系的建立,确保公益林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建立我国自然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以来,主要的问题在于国家所投入的建设资金非常有限,使生态补偿的相关利益主体未得到有效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文章围绕公益林生态补偿的主题,首先分析了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益林生态补偿不仅是国家林业发展战略转变和林业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也是当前林长制改革的现实要求,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并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论证公益林生态补偿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国家现阶段的重点工程措施来论证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实践基础。其次,文章以安徽省为例,介绍安徽省公益林生态补偿现状,分析在林长制改革的推动下,全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反映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建议,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促进补偿主体多元化、科学界定公益林补偿范围、建立分类差别化生态补偿机制、提升公益林的管理水平等措施,为公益林生态补偿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使公益林补偿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推动我国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潘鹤思[8](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李华[9](2016)在《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指出西藏是我国众多江河的发源地,西藏森林生态系统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不仅影响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长江中下游区域的生态安全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对毗邻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影响。本文以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为切入点,探索充分发挥西藏森林生态系统所具备的良好的、重要的、特殊的生态环境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政策机制。本文首先系统分析了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研究理论以及森林生态补偿一些实践和相关政策,提出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做法是多渠道的资金筹措、完善的资金来源制度、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与法律制度、可持续性的国家补偿计划等。其次,通过对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分析发现,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着历史欠账太多、财政收入及其弱小致使补偿标准偏低且不合理、与其他资源补偿政策不协调,限伐和禁伐政策的行业损失无补偿以及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主要问题。再次,构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提出西藏森林生态补偿的战略定位、目标定位;界定了补偿主体、客体、标准以及补偿对象的权利义务。研究表明:应根据森林生态公益林发挥效能的种类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分六个层次确定不同的补偿主体:森林生态效益国家补偿、地方政府补偿、流域补偿、受益部门补偿、市场补偿、社会补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体两翼加社会”的补偿机制框架。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当主要以国家补偿机制为主,最终建立起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和市场补偿、社会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同时提出了设立“高原森林补偿机制”和“长江流域补偿”的补偿架构,最后提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范围界定的办法。此外,对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行了理论分析及测算。从森林生态服务成本、效益价值两个方面提出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依据;构建了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模型,核算出西藏森林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服务价值。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高理论标准、最低理论标准经济学分析基础上,测算出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高补偿标准、最低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标准、具体实施标准,结合西藏森林生态补偿实际,提出国家合理补偿标准应该确定在5-24.19元/亩之间,具体实施标准则应该是10-15元/亩。并以西藏芒康县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提出西藏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保障机制,建立森林保护区的动态调整机制、生态效益补偿的经济激励机制、生态效益补偿的多层级管理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本研究对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藏区林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作用。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10](2010)在《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文中研究指明较系统回顾了国内外有关森林资源产权的理论、公益林管理制度与实践以及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的有关文献,对公益林及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的政策进行了评述。休谟最早关注森林与环境问题,庇古用外部性理论进行解释,科斯基于产权理论提出环境税及补贴;西方学者沿着科斯产权思路围绕公共森林资源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对私有林的研究也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把公益林看成是公共产品,管理制度较完善;对私有林的管理主要由工业厂商、股份公司、合作公司、承租公司等租赁或承包经营。国内公益林政策实践层面的相关政策出台于1986年,已租赁集体林的管理实践在各省及地区层面形式多样。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公益林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及产权结构完善两方面展开,但尚缺一个完善的研究平台,主要是缺少对国外林权改革理论研究追踪,同时还缺乏对生态公益林产权改革应用理论的探讨;已租赁的集体林林权改革仍面临改革方向与路径的困扰。
二、分类经营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分类经营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2)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林农决策行为的相关研究 |
1.2.2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效果研究 |
1.2.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收入的影响研究 |
1.2.4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4.3 样本林业资源概况 |
1.5 创新点 |
2 理论依据及分析框架 |
2.1 概念界定 |
2.1.1 集体林区 |
2.1.2 生态公益林 |
2.1.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两山”理论 |
2.2.3 林农决策行为理论 |
2.2.4 激励相容理论 |
2.2.5 生态功能区划理论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目标函数 |
2.3.2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模式比较 |
2.3.3 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2.4 本章小结 |
3 江西省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演化 |
3.1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现状 |
3.1.1 江西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2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的产权结构 |
3.1.3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分类 |
3.1.4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
3.2 江西省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历程 |
3.2.1 探索期(1978——1998年) |
3.2.2 规模保护期(1999——2012年) |
3.2.3 系统推进期(2013年——今) |
3.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相关政策梳理 |
3.3 .与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有关的文件 |
3.3.2 与生态公益林管理验收有关的文件 |
3.3.3 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文件 |
3.4 本章小结 |
4 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社会满意度评价 |
4.1 满意度模型构建 |
4.2 理论研究假设 |
4.3 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实证分析 |
4.3.1 指标设置 |
4.3.2 模型构建 |
4.3.3 不同社会群体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满意度对比 |
4.3.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5 定序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 |
4.4 小结与讨论 |
5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本收益测算 |
5.1 测算方法 |
5.2 样本聚类分析 |
5.3 基于林种差异的成本收益测算 |
5.3.1 用材林 |
5.3.2 经济林 |
5.3.3 竹林 |
5.4 小结与讨论 |
6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地投入行为分析 |
6.1 理论研究假设 |
6.2 模型构建 |
6.2.1 变量定义 |
6.2.2 模型设定 |
6.2.3 样本统计 |
6.3 实证分析 |
6.3.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6.3.2 林农林地投入差异分析 |
6.3.3 林农林地投入可能性实证分析 |
6.3.4 林农林地投入量实证分析 |
6.3.5 不同样本组林农林地投入对比分析 |
6.3.6 稳健型检验 |
6.4 小结与讨论 |
7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 |
7.1 集体林区林农职业分化现状 |
7.2 模型构建 |
7.2.1 模型设定 |
7.3 理论研究假设 |
7.3.1 变量设置 |
7.3.2 样本统计 |
7.4 实证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7.4.2 全样本农民职业分化GEE面板回归分析 |
7.4.3 生态公益林农民职业分化GEE面板回归分析 |
7.5 小结与讨论 |
8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机理分析 |
8.1 集体林区林农林业收入分析 |
8.2 理论研究假设 |
8.3 模型构建 |
8.4 实证分析 |
8.4.1 林地资源禀赋 |
8.4.2 经典林农林业收入影响模型 |
8.4.3 基于林种差异的林农林业收入影响模型 |
8.4.4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模型 |
8.4.5 稳健型检验 |
8.5 小结与讨论 |
9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2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现实基础 |
2.1 “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与立法现状 |
2.1.1 “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 |
2.1.2 “三权分置”的立法现状 |
2.2 “三权分置”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联性分析 |
2.2.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2.2.2 “三权分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
2.3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理论分析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生态优先理论 |
2.3.3 集体林地多功能性理论 |
2.3.4 财产权限制理论 |
2.3.5 林地用途管制理论 |
3 “三权分置”对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促进作用 |
3.1 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体系有利于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 |
3.2 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为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 |
3.3 “三权分置”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态风险 |
4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面临的生态保护问题 |
4.1 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
4.1.1 生态补偿的标准较低 |
4.1.2 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
4.2 商品林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
4.2.1 林地经营权证法律效力较低 |
4.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足 |
4.2.3 收益制度不完善使得林农忽视生态效益 |
4.2.4 流转过程及流转后监管不足 |
4.3 林业生态保护服务不完善 |
4.3.1 林业部门社会化服务提供能力较弱 |
4.3.2 缺乏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5 美英林地生态保护经验及其借鉴 |
5.1 美国林地生态保护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林业可持续发展激励措施 |
5.1.2 整体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 |
5.1.3 借鉴意义 |
5.2 英国森林生态保护经验及借鉴 |
5.2.1 乡村管理补偿金 |
5.2.2 木材采购政策 |
5.2.3 借鉴意义 |
6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法律对策 |
6.1 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 |
6.1.1 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
6.1.2 拓宽生态补偿方式 |
6.2 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 |
6.2.1 明确林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
6.2.2 完善集体森林的资产评估 |
6.2.3 强化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监督 |
6.3 提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服务支持 |
6.3.1 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
6.3.2 完善集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6.3.3 促进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4)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森林补偿理论研究 |
2.国内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与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概述 |
1.我国集体公益林的概念 |
2.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特征 |
(二)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 |
(三)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1.物权理论 |
2.环境公平理论 |
3.公共物品理论 |
二、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准备阶段 |
2.试点阶段 |
3.发展阶段 |
(二)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
1.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现状 |
2.法律原则规定的现状 |
3.补偿标准的现行规定 |
4.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的现状 |
5.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现状 |
6.监管机制的现状 |
7.法律责任的现状 |
(三)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1.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 |
2.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原则缺失 |
3.补偿标准法律制度不合理 |
4.资金筹措及管理制度不科学 |
5.补偿程序不完善 |
6.监管制度不严格 |
7.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
三、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 |
1.日本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英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3.美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及制度 |
(二)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启示 |
1.政策激励推动法律实施 |
2.补偿方式多样 |
四、完善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完善我国集体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
1.完善《森林法》 |
2.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 |
3.调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4.地方立法应与时俱进 |
(二)明确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 |
1.明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2.明确“等效补偿”原则 |
(三)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的规定 |
1.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
2.补偿主体的规定应更明确 |
(四)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和创新集体集体公益林管理方式 |
1.拓展资金筹措机制 |
2.创新集体公益林资金管理方式 |
(五)制定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程序 |
1.划定集体生态公益林 |
2.签订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协议 |
3.集体公益林补偿款发放 |
(六)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
1.明确监管机构 |
2.明确检查内容 |
3.建立补偿资金审计制度 |
4.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
(七)规定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及研究目标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目标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生态补偿 |
(二)森林生态补偿 |
二、理论基础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自然资本论 |
第二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概述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阶段划分 |
(二)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动因分析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欧盟层面:森林战略的提出与演变 |
(二)欧盟各国:森林生态补偿的优势措施 |
(三)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第三章 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和比较分析框架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共同原则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内容要点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四)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二、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比较的分析框架 |
(一)政策选择 |
(二)政策实践 |
第四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 |
一、政策环境的比较:内、外部环境的差异 |
(一)政策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政策内部环境的博弈 |
(三)比较小结 |
二、政策目标比较:多重矛盾下的目标设置 |
(一)单一性与多维性目标的取舍 |
(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 |
(三)比较小结 |
三、政策过程比较:制定、执行、输出过程 |
(一)政策推动与公众参与 |
(二)法律保障与行政裁量 |
(三)政绩导向与社会评价 |
(四)政府主导与市场补偿 |
(五)比较小结 |
四、政策工具比较: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的使用和组合 |
(一)自愿性政策工具 |
(二)混合型政策工具 |
(三)强制性政策工具 |
(四)比较小结 |
第五章 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 |
一、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设计 |
(一)注重政策目标的公平性 |
(二)增强政策工具的实用性 |
(三)实现补偿的差异化和区域化 |
二、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内容 |
(一)明确产权,界定补偿对象和范围 |
(二)充分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 |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
三、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环境 |
(一)耦合模式,公共补偿与市场交易并重 |
(二)鼓励竞争,形成多元化森林补偿方式 |
(三)强化监督,规范森林补偿政策的执行 |
(四)完备参与,开展信息和技术指导政策 |
(五)加强立法,引导政策实践的有序发展 |
(六)注重宣传,培育和弘扬森林文化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及其当代发展 |
第一节 空想社会主义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萌芽 |
一、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二、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 |
第一节 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 |
一、国土空间布局表现出较为合理的趋向 |
二、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趋势得以扭转 |
第二节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显现 |
二、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
第三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 |
一、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实现程度大幅提高 |
二、生态补偿取得明显成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 |
第一节 高屋建瓴制定发展战略 |
一、美丽中国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第二节 推动政策制定和法制化进程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密集出台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加速推进 |
第三节 推动顶层设计的落地实施 |
一、自上而下层层推动 |
二、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 |
三、以生态环保责任制强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二:促进城乡利益协调 |
第一节 城乡利益协调的理论阐释 |
一、城乡利益分配不均的困境 |
二、以城市利益让渡调整利益格局 |
三、城乡互利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
第二节 统筹城乡空间规划 |
一、坚持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导向 |
二、科学划定“三区三线” |
三、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 |
四、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 |
第三节 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 |
一、推动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二、推动森林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第四节 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 |
一、以城带乡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二、补齐农村环境短板锚固城市生态本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 |
一、城乡空间规划仍不平衡不协调 |
二、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能力不平衡 |
三、生态农业发展不充分问题突出 |
第二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 |
一、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二、要素配置不均衡导致城乡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三、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有待完善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三、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不彰显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的应对策略 |
第一节 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 |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引领城乡空间发展 |
二、坚持“生态价值论”和“两山论”理念引领生态补偿 |
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引领生态保护修复 |
第二节 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 |
一、平衡协调城乡空间规划 |
二、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 |
三、挖掘生态农业发展潜力 |
第三节 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 |
一、完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 |
二、以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城乡统筹推进机制 |
三、健全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 |
第四节 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
一、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 |
二、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
三、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提升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安徽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分析 |
1、公益林生态效益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 |
2、林长制改革的现实要求 |
3、筹集林业建设资金的要求 |
4、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 |
(二)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可行性分析 |
1、理论层面 |
2、实践层面 |
二、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现状剖析 |
(一)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现状 |
(二)安徽省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现状 |
1、区划界定情况 |
2、生态补偿情况 |
3、林木管护情况 |
三、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市场主体活力不足 |
(二)补偿范围界限不明 |
(三)生态补偿标准偏低 |
(四)管理措施不够健全 |
四、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建议 |
(一)引入市场机制,促进补偿主体多元化 |
1、征收环境税 |
2、发行生态彩票 |
3、政府赎买公益林 |
(二)科学界定公益林补偿范围 |
1、缩小公益林区划面积 |
2、征求农民区划意见 |
(三)动态调整公益林补偿标准 |
1、分类补偿 |
2、分级补偿 |
(四)提高公益林管理水平 |
1、落实公益林的管理责任 |
2、增强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
3、提升管护人员专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9)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与实践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森林分类经营 |
2.1.2 森林类型分类 |
2.1.3 森林生态效益 |
2.1.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2.1.5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 |
2.1.6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客体 |
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2.2.4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
2.2.5 劳动价值论 |
2.3 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践 |
2.3.1 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2.3.2 国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2.4 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启示 |
2.4.1 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 |
2.4.2 完善的资金来源制度 |
2.4.3 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 |
2.4.4 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
2.4.5 可持续性的国家补偿计划 |
2.5 本章小结 |
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分析 |
3.1 西藏自治区区域概况 |
3.1.1 自然环境 |
3.1.2 物产资源 |
3.1.3 社会状况 |
3.2 西藏自治区森林资源概况 |
3.2.1 西藏森林资源现状 |
3.2.2 西藏森林分布划分 |
3.2.3 西藏生态公益林概况 |
3.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及成效 |
3.3.1 森林生态建设明显加快 |
3.3.2 森林资源保护不断加强 |
3.3.3 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 |
3.3.4 林区兴林富民成效显着 |
3.3.5 森林经营能力大幅提高 |
3.4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渠道单一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 |
3.4.3 区域相关补偿政策不协调 |
3.4.4 林业专项工程项目投入少 |
3.4.5 限伐和禁伐政策下行业损失无补偿 |
3.4.6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价值认识不到位 |
3.4.7 森林资源管理较为落后 |
3.4.8 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
3.5 本章小结 |
4 西藏森林生态的特殊性及其效益补偿框架 |
4.1 西藏森林资源的特殊性 |
4.1.1 西藏森林生态系统的特殊性 |
4.1.2 西藏森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
4.1.3 西藏森林生态外延的传统性 |
4.1.4 西藏森林资源特殊的经济性 |
4.1.5 西藏森林保护面临的矛盾性 |
4.2 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框架 |
4.2.1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总体设计 |
4.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 |
4.2.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层次分析 |
4.2.4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范围 |
4.2.5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确定 |
4.2.6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分析 |
4.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的权利义务 |
4.3.1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的权利 |
4.3.2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的义务 |
4.4 本章小结 |
5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机制和客体认定 |
5.1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成 |
5.1.1 森林生态效益政府补偿为主体 |
5.1.2 流域补偿和市场补偿为两翼 |
5.1.3 森林生态效益社会补偿为辅助 |
5.2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分析 |
5.2.1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政府补偿主体机制 |
5.2.2 积极探讨并建立“长江流域补偿基金” |
5.2.3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市场化筹资渠道 |
5.2.4 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社会补偿多元化 |
5.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分析 |
5.3.1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划分 |
5.3.2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客体界定 |
5.4 本章小结 |
6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确定的理论分析及测算 |
6.1 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依据 |
6.1.1 森林生态服务成本依据 |
6.1.2 森林生态效益价值依据 |
6.2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及测算 |
6.2.1 西藏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模型 |
6.2.2 皮尔生长曲线模型 |
6.2.3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
6.2.4 西藏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测算 |
6.3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理论与现实分析 |
6.3.1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理论分析 |
6.3.2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现实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实证分析 |
7.1 芒康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本概况 |
7.1.1 芒康县区域概况 |
7.1.2 芒康县森林资源保护现状 |
7.1.3 芒康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况 |
7.2 调查样本设计与样本数据 |
7.3 芒康县抽样样本统计描述分析 |
7.4 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保障机制 |
8.1 实施西藏森林保护区的动态调整机制 |
8.2 建立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经济激励机制 |
8.2.1 加大公共管护支出范围与力度 |
8.2.2 保障补偿性专款专用 |
8.2.3 稳定专职管护人员队伍 |
8.3 建设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多层级管理机制 |
8.3.1 建立垂直基层森林生态补偿管理机构 |
8.3.2 明确基层森林生态补偿管理职责 |
8.4 建设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 |
8.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制化 |
8.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制度化 |
8.5 建立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社会制度 |
8.5.1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程序化 |
8.5.2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众参与制度 |
8.5.3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表达机制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四、分类经营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进展与展望[J]. 马浩然,赵天忠.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杜娟. 江西农业大学, 2020
- [3]“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孙杭琪.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7)
- [4]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刘韵.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D]. 刘维.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D]. 赵津津.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7]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安徽省为例[D]. 张海霞. 安徽大学, 2020(07)
- [8]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9]完善西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建设研究[D]. 李华. 东北林业大学, 2016(02)
- [10]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林业经济,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