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出庭难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1](2021)在《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文中提出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我国的形势较为严峻。证人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对症下药,将有利于改善目前证人出庭的现状。故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分析原因,明确了立法上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设置的缺陷和司法中对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态度的消极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重要原因。并依此提出设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免证制度、强制出庭制度、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民众法律观念的对策,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王子毓[2](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文中提出刑事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是目前中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有过任何法院,律师从业经验,抑或是律所实习乃至法院旁听经历的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一个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长春地区法院作为数据采集的对象,并以其为数据蓝本,结合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尝试分析庭审中心原则之下,当前中国刑事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所在,以及笔者能试图想到的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找资料,试图分析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证明庭审中心主义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章节为基础理论章节,是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的前提。中国作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明确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之后,才能更深层次的去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正因为庭审中心制度,证人出庭才显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对于笔者在2019年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实习,所采集到的刑事证人出庭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制作图表与表格。并结合长春地区,当前人民风俗,生活习惯,经济指标等等,对于图表中展示的趋势进行简析。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仅仅研究期刊文献,一理论内容作为文章主导显然并不完美。结合笔者在二道区法院的实习数据说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困境,可以加强文章的说服力,使本文的论点有的放矢,不会沦为空泛之谈。通过笔者在实习期间得到的数据,尝试对证人出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为何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是极其必要的,并且解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为何,证人出庭难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上述的调查数据,从六个方面分析为何证人出庭难,分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层面,证人出庭作用方面,证人从保护制度方面,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强制证人出庭方面,以及法官对于证人出庭态度方面。第三部分,尝试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这一现存的司法问题。结合上文的数据统计以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将试图解决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少量运用比较法研究,解决这一当前中国司法的主要问题。刑事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出庭对于刑事诉讼的完整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证人屡屡不出庭,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亦或是立法角度,已有不少的学者在这一方向上努力尝试,意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依旧是任重道远。因此,才有了这篇论文。既使笔者所学尚浅,但仍旧希望能在这一方向上细心研究,以期有所帮助。
韩倩倩[3](2019)在《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丹宁曾说:“每个法院都要依靠证人,证人理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有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补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亲属安全保障等条款。但从近年来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问题依然着严重。自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但辩方证人出不了庭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在证人出庭方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通常不会允许。辩护方要求提交己方证人,法官拒绝其请求,表示没有必要。辩方证人出庭难,法庭上难以见到辩方证人的身影。本文对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分析,将辩方证人出庭情况以及如何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着重研究问题。笔者采用了数据收集、问卷以及访问的方法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同域外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所出现的问题,对保障辩方证人出庭提出完善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以及辩方证人出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从实证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影响辩方证人出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将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以期在解决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上有所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尽量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防止庭审虚化;其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才能作为采信依据;再次,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进行具体规定,限制法官对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从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总揽全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在证人出庭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从整体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控方证人出庭的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的问题,并且研究中较少提及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从辩方证人出庭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问题,将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二,方法独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访问的方法来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并借鉴了两大法系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来认识和分析我国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第三,针对性强。本文仅从辩方证人出庭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中辩方证人出庭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了思考,凸显出了辩方证人出庭在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然,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研究还有完善空间。笔者的研究限于自身能力,辩方证人出庭的数据少,研究的深度不能涵盖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文中的观点和相关数据不是特别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徐丽丽[4](2018)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这种严重的情况已经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造成阻碍。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要进行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就应当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该部分重点从人性本质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三部分出发,对其进行分析总结。最后通过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指出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第二部分: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研究中能够看出,主要有以下特点: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证人保护的措施具有多元化;有相应的司法投入;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证人作证设立了相应的救济和补偿措施。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分析我国在证人保护中的法律规定,从程序法、实体法以及宪法的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包括案件适用范围、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内容过于空泛等;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证人保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现状并结合域外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提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要进行制度完善,就应当从基本原则出发,本文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以及全面保护原则。并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三要素,即保护对象、保护机关和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设计。最后,本文设计了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流程,主要分为六个环节,即提交保护申请、保护申请的审核及保护程序的启动、评估危险及制定保护计划、签署保护计划备忘录、保护计划的执行以及保护计划的终止。
黄雪连[5](2018)在《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文中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泛滥、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这导致无法对证人提供的证词进行质证,从而不利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判断,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证人年老体弱或健康不佳、证人因特殊岗位无法离开、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主观原因主要包括证人害怕打击报复、担心遭受经济损失、担心损害人际关系、害怕惹麻烦、不敢接受法庭质证等;此外,法律没有对民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也是造成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针对证人出庭率低的司法难题,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等原因,传统作证方式无法克服,迫切需要采用一种更加安全、便利、经济的作证方式加以缓解。网上作证在性质上可以实现传统作证方式的价值,通过网上作证,可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和缓解证人出庭作证难。另一方面,实施网上作证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这使得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具备了可行性。然而,当前我国对网上作证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狭窄、网上作证利用率低、缺乏统一的规范。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网上作证的适用与推广,对利用网上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造成了影响。为了促进网上作证的适用,利用网上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扩大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第二,利用多种方式提高网上作证利用率;第三,制定统一的网上作证规范;第四,加大网上作证的资金投入。
胡波[6](2018)在《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腐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路径基本一致。国家的法治化,即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历程,法治化逐步成为最鲜明突出的特点。要实现法治反腐,最基础、也是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对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所有职务犯罪进行公正审判。因为,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就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促进公正审判的尝试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其中,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这项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腐败犯罪中典型代表——贿赂犯罪的审判而言,意义更加深远。立足我国贿赂类案的诉讼实践,对证人为何出庭、如何出庭进行深入分析,目的在于为解决贿赂类案证人出庭难、刑事审判公正性不高等问题寻求积极的制度对策。司法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了反腐的成果,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消除人们对运动式反腐、反腐政治斗争的猜疑,确保反腐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持续性,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反腐斗争在法治的护佑下走得更长、走得更远,确保反腐成果不因时、因人而改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基础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整体上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变迁、立法特点以及类型化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梳理。随着贿赂犯罪发案数的逐步增多、打击力度的逐步增强,以加大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为目的的立法调整贯穿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整个贿赂犯罪刑事立法活动的始终,并大致经历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立法过程。就贿赂类罪总体的立法特点来看,主要呈现出立法模式上的罪群特性、罪名体系上的非严格对称性以及犯罪构成上的不完全对合性。就贿赂犯罪的类型化构成要件而言,主要包括身份与公务、收受与贿送、职务便利、利益循环以及直接故意等要素的认定。二是对贿赂类罪的证明,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证明对象、证明特点以及证明难点进行了阐释。提出了贿赂类罪证明的两个特点,即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结构和直接证据互证的定案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从形成原因和克服方式两个方面对贿赂类案证明困难进行了解析。三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贿赂类案的证人进行了分析。作为贿赂类案典型的证人,对合行为人具有多元身份重叠的特点。四是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进行了辨析。一方面,不论是立法上的语义不彰还是实践因素的相互掣肘,均难以否定侦查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时的证人身份;另一方面,对于贿赂类案的侦查人员而言,出庭作证还存在基于案发特点和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局限性。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底限范围及保障。一是通过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式,对关键证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在世界范围内看,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证言性陈述”标准、欧洲人权法院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以及英国最高法院的“可信性特别保障”标准。上述标准的确定主要基于确保被告人对质权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两个目的;而就国内的研究来看,亦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实体标准说、程序标准说和兼顾说。总体而言,兼顾说更能体现关键证人的核心要件。关键证人是动态的程序驱动和静态的实体判断相结合的结果,即以被告人的申请为前提要素,以证言的证明力为实质标准。二是从关键证人的判断、能否出庭以及传闻陈述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上,对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即需要通过前置性审查、正当性审查、可信性审查等三重审查来确定是否可以豁免关键证人出庭并采纳其传闻陈述。三是结合法治国家的立法情况,对保障关键证人出庭的一般性措施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科以证人义务为目的的强制出庭作证、以科以控方义务为目的的庭审证言优先以及以科以法官义务为目的的程序无效制裁。第三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实践逻辑。一是从正反因素的交织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等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贿赂类案中的对合行为人较之典型意义的证人所具有的不可靠性。对合行为人虽然具有自愿供述不利于已之事实这一可靠性因素外,但在利害关系的驱使、记忆能力的影响以及侦讯模式的局限下,其不可靠性会显着增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名无实以及证人豁免的有实无名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一不可靠性的显现。二是从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的要求出发,提出了书面陈述可信性的验证必要与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三是对贿赂类案中对合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存在人群为对象,提出贿赂类案中的证人具有法定身份的要求、前置措施的影响以及人性本能的驱动等三个有利于其出庭作证的优势条件。第四章是以实证调研的方式对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及其内在原因进行研究。实证调研主要采取了刑事裁判文书的研判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一是以贿赂犯罪的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侦查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贿赂犯罪的调查和侦查已经逐步形成了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模式,而这一模式所具有的设定结案标准、固定言词证据以及高度封闭的调查过程等特征,极大限制了后续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二是以贿赂犯罪的捕诉审查为切入点,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和审查起诉功能弱化的现象。而现象背后的检侦关系失衡以及检控方对检控目标极力维护是造成控方在证人出庭问题上态度消极的主要原因。三是以一审庭审和二审审理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被告人翻供及其程度以及言词证据明显违背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是促使法庭要求证人出庭的积极因素,而在一审法官中存在的“出庭无用论”和“出庭慎重论”以及二审对一审庭审允许证人不出庭的过度纵容则是抑制证人出庭的消极因素。产生消极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是经验司法的误导、控辩地位的失衡以及法官中立的丧失。第五章研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以司法理念的更新为前提,辅之以制度层面的保障以及司法技术的革新。一是就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审判理念更新进行了分析。即应当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既要克服个案审判中的有罪倾向,又要纠正司法经验的不当引导;应当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即在强化控方客观义务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辩方诉讼关照的力度;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即要将证人出庭作为真正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重要乃至唯一方法。二是提出了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首先应当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即通过尊重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应当合理构建庭前替代性程序,即证人在庭前程序中作出陈述,且满足中立者在场、辩方有效参与、程序保全等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正式庭审中作证;再次是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即在证人出庭情况下,既要以庭审证言优先为原则,又要在合理评价印证的前提下加强对庭前陈述的客观性审查;又次是优化证人出庭的利益引导机制,即从改变主体责任和进行利益引导两个方面敦促证人自愿出庭。最后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对于这种在贿赂类案审判过程中时有发生的现象应当严格杜绝,调查结果也不得作为证据弹劾庭上证言。三是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证人出庭问题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定位以及对权力格局的改变,使得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更甚但出庭难度也更大。因此,一方面需要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强化庭前陈述的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
刘圣平[7](2017)在《论证人“出庭难”之应对》文中研究说明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法庭要求知悉本案相关事实并负有作证义务者到庭如实陈说所知案情内容,受质询于控辩两方后,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是法庭审判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从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现状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规定的最新变化,提出一系列制度对策,以期应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所遭遇的困境。
吕金峰,李重阳[8](2017)在《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作为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也首次将提高证人出庭率纳入今年年度工作报告中。然而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来看,刑事证人出庭难、书面证言被广泛使用的司法现状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证人保护机制以及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孟祥金[9](2017)在《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原因及对策分析》文中提出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使得"审判中心化"虚化,弱化了庭审的对抗性和实质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证人出庭补助政策不够完善,证人保护机制不够健全,办案模式和考核机制不合理,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传统"厌讼"、"中庸"的观念等共同导致了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完善证人出庭补助政策,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优化办案模式和考核机制,做好证人出庭等相关的普法宣传,是解决证人出庭难的有效措施。
许燕[10](2017)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证人不出庭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由来已久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宣读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和内容,从理论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反馈来看,新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着证人实际到庭率低、庭审证言对案件影响有限、配套措施机制不健全等弊病。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各地法院纷纷试点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改革。为了考察相关试点的效果,本文立足于案件样本分析和实地走访调研,力图较为全面地展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果,考察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找到问题,分析原因,并对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一些制度构建和设想。除导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是基于案件样本的分析。为使样本更丰富全面,笔者以来源于北大法宝的405个案例和笔者旁听的4个案例为样本,从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实际到庭、庭审证言采信及其对判决的影响进行全面考察,了解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中的状况,笔者发现该制度在程序操作上还存在着证人实际出庭作证比例偏低、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的操作不足等问题;而通过考察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起到的作用,不难发现其在实体上有着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质证权、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价值意义,这些作用亦是我们深入研究的价值所在。证人出庭作证对判决的最终影响要由法院进行采信认定,关于证言采信问题的案件分析是后述结论的重要依据。文章的第二章是关于问卷访谈的统计。笔者主要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为研究样本,通过访谈、问卷、规范解读的方式综合考察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状况,笔者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的计算存在误区;运行主体缺乏相应的出庭意愿度和积极性;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机制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法院出台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指导作用,使得操作更为规范化,但规则在落实推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诸如执行不当等问题。文章的第三章是围绕实践问题的探究。通过前两章的分析,我们看到,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有限,制度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长期以侦查阶段为重心的诉讼模式中,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依赖性不强,加之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法官、检察官更不愿意将司法资源投入到可能是审判中不稳定因素的证人出庭作证之中。而我国证据采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又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意义甚微,证据开示制度的疏漏和出庭审查标准的不明也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实际影响有限。文章的第四章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一种“平衡木”式的结构性改进建议。为强化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推进庭审实质化,笔者设想一种使案件审理需求和司法资源投入趋于平衡状态的制度结构。首先,通过成熟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筛选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需求;其次,通过增强辩方力量、强化庭前工作,增加证人出庭申请的有效性,使需求的数量和申请的质量达到平衡;最后,以调动运行主体积极性、细化证人出庭审查和证言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保护保障措施、规范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为支撑,由内而外全方位地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利运行。
二、证人出庭难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人出庭难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法律原因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1.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较宽容。 |
2.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瑕疵。 |
3.法律存在漏洞,对证人拒绝作证未设置强制措施或制裁措施。 |
4.对证人及其亲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
5.缺乏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 |
(二)司法层面的原因 |
1.我国在实践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传统的诉讼模式影响大。 |
2.审判人员对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态度消极,措施消极。 |
3.司法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达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 |
(一)制度构建 |
1.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2)明确证人保护的对象。 |
(3)证人保护的方式。 |
2.证人免证制度的构建。 |
3.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构建。 |
(1)构建证人出庭传唤制度。 |
(2)构建证人不出庭惩戒制度。 |
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 |
(二)思想转变 |
四、总结 |
(2)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2.1 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特征 |
2.1.1 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
2.1.2 区别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主义” |
2.2 庭审中心主义与证人出庭关联 |
2.2.1 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行 |
2.2.2 庭审中心主义和证人出庭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实证分析视角 |
3.1 选择原因 |
3.2 调研方式 |
3.3 数据整理 |
3.3.1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情况 |
3.3.2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案件类型情况 |
3.3.3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出庭证人种类 |
3.3.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 |
3.3.5 数据汇总 |
3.4 证人出庭难得原因 |
3.4.1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
3.4.2 立法上低估证人出庭作用 |
3.4.3 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 |
3.4.4 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并不积极 |
3.4.5 对于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设置不全 |
(1) 以法律规定为由 |
(2) 有证据证明证言 |
(3) 获取证言的手段合法为理由 |
3.4.6 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相关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建议 |
4.0 前言 |
(1)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 |
(2) 证人出庭的形式必要 |
(3) 证人出庭是保障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条件 |
(4) 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4.1 加强普法建设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
4.2 立法上强化证人作用 |
4.2.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2.2 对于证人的出庭条件作详细规定 |
4.2.3 强制证人出庭责任划分 |
4.2.4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规范 |
4.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4.3.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
4.3.2 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 |
4.3.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4.4 强化法官允许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
4.5 完善“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设置 |
4.5.1 法院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
(1) 非关键证人 |
(2) 证言对量刑不具重要性 |
(3) 证人出庭有危险 |
4.5.2 证人享有拒证权的情形 |
(1) 特殊身份证人的免作证权 |
(2) 明确可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 |
4.6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
4.6.1 明确强制措施使用条件 |
4.6.2 明确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的思路 |
1.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概述 |
1.1 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 |
1.1.1 证人概念 |
1.1.2 辩方证人概念 |
1.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 |
1.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之理论基础 |
1.2.1 公民履行作证义务是“勿论之理” |
1.2.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社会契约论 |
1.2.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应有之义 |
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价值 |
1.3.1 符合揭示案件客观真相的需要 |
1.3.2 防止法官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
1.3.3 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
2.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现状及成因 |
2.1 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文本分析 |
2.1.1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
2.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2.1.3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 |
2.1.4 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 |
2.2 辩方证人出庭实务分析 |
2.2.1 调研方法与资料 |
2.2.2 调研结果分析 |
2.2.3 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 |
2.3 辩方证人出庭制度现存问题成因透视 |
2.3.1 客观原因 |
2.3.2 主观原因 |
3.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借鉴性 |
3.1 证人采信规则之比较 |
3.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言采信规则对比 |
3.1.2 我国证言采信规则与两大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
3.2 证人出庭传唤规则之比较 |
3.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2.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3 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之比较 |
3.3.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3.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4 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之比较 |
3.4.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3.4.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4.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构想 |
4.1 在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4.2 完善证言采信规则的具体措施 |
4.2.1 确保法官必须当庭采证 |
4.2.2 确保裁判者证据采信的庭审亲历性 |
4.2.3 确保采信的证言为证人当庭作出 |
4.3 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行为 |
4.3.1 界定应当允许辩方证人出庭的标准 |
4.3.2 界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 |
4.4 保障辩方证人出庭其他建议措施 |
4.4.1 强制证人出庭的制裁措施 |
4.4.2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4)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人性本质理论 |
二、社会契约理论 |
三、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一)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一)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二)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
三、域外考察总结 |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一)程序法相关规定 |
(二)实体法相关规定 |
(三)宪法相关规定 |
二、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 |
(二)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 |
(三)证人保护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以基本原则为导向,扩大证人保护范围 |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扩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对象 |
二、建立证人保护委员会,分阶段完善保护措施 |
(一)建立证人保护委员会 |
(二)分阶段完善保护措施 |
三、优化证人保护流程,提升程序操作性 |
(一)提交保护申请 |
(二)保护申请的审核及保护程序的启动 |
(三)评估危险及制定保护计划 |
(四)签署保护计划备忘录 |
(五)保护计划的执行 |
(六)保护计划的终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
一、因客观障碍导致证人无法出庭 |
二、因主观心理因素导致证人不愿出庭 |
三、立法上对证人出庭缺乏强制性规定 |
第二章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网上作证概述 |
一、网上作证的概念 |
二、网上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 |
第二节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必要性 |
一、缓解证人因缺乏安全保障而不出庭的状况 |
二、缓解证人因经济补偿不到位而不出庭的状况 |
三、缓解证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出庭的状况 |
四、缓解证人因法律未强制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状况 |
第三节 利用网上作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可行性 |
一、基础——网上作证的法律依据 |
二、前提——互联网的快速普及 |
三、动力——公众对司法便利性与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 |
第三章 对完善证人网上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网上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网上作证的现状 |
二、我国网上作证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完善证人网上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扩大网上作证的适用范围 |
二、利用多种方式提高网上作证利用率 |
三、制定统一的网上作证规范 |
四、加大网上作证的资金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6)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问题 |
第一节 贿赂犯罪概述 |
一、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回顾 |
二、我国贿赂类罪的立法特点 |
三、我国贿赂类罪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贿赂类罪的证明 |
一、贿赂类罪的证明对象 |
二、贿赂类罪的证明特点 |
三、贿赂类罪的证明困难 |
第三节 贿赂类案的证人 |
一、刑事案件证人的适格性 |
二、贿赂类案证人的形态特征 |
三、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辨析 |
第二章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底限范围及保障 |
第一节 关键证人的标准设定 |
一、关键证人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关键证人的标准及评述 |
第二节 法官裁量的基本内容 |
一、关键证人的识别——前置性审查 |
二、证人未能到庭的理由——正当性审查 |
三、传闻陈述的可靠性保障——可信性审查 |
第三节 出庭保障的主要方式 |
一、证人义务规制下的强制出庭作证 |
二、控方义务规制下的庭审证言优先 |
三、法官义务规制下的程序无效制裁 |
第三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逻辑 |
第一节 贿赂类案证人的不可靠性 |
一、正反因素的交织 |
二、权利义务的失衡 |
第二节 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 |
一、书面陈述可信性检验的必要 |
二、有罪供述补强的必要 |
第三节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法外条件 |
一、特定身份的要求 |
二、前置措施的制约 |
三、人性本能的驱动 |
第四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和资料 |
一、刑事裁判文书研判 |
二、问卷调查 |
三、实证研究所限 |
第二节 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基本形态 |
二、贿赂类案调侦模式的形成原因 |
三、贿赂类案调侦模式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及其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影响 |
一、贿赂类案审查逮捕的功能辐射效应 |
二、贿赂类案审查起诉的功能弱化趋势 |
三、贿赂类案捕诉审查对出庭必要性的影响 |
第四节 贿赂类案刑事庭审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一、促使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因素 |
二、抑制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因素 |
三、贿赂类案证人不出庭的深层次原因 |
第五章 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的审判理念更新 |
一、坚守无罪推定的司法底线 |
二、增进控辩平等的司法认同 |
三、遵循证据裁判的司法规律 |
第二节 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制度配套 |
一、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 |
二、合理构建贿赂类案庭前程序 |
三、规范庭前陈述与庭上证言的使用 |
四、优化贿赂类案证人出庭引导机制 |
五、规范庭外核实证言行为 |
第三节 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影响及程序应对 |
一、监察委员会及其权力的定位 |
二、监察体制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促进贿赂类案证人出庭的程序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证人“出庭难”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出庭制度之概述 |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之危害 |
(一) 影响审判公正性 |
(二) 影响证据有效性 |
(三) 影响控辩平衡 |
三、我国证人“出庭难”之现状 |
(一) 证人“出庭难”之普遍 |
(二) 证人“出庭难”之肇因 |
1. 立法原因 |
2. 司法原因 |
3. 社会文化及法律意识 |
四、证人“出庭难”之应对策略 |
(一) 证人资格确定制度的完善 |
(二) 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建立 |
(三) 证人强制作证制度的完善 |
(四) 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1. 保护范围的确定。 |
2. 保护机关。 |
3. 保护措施。 |
(五) 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
1. 补偿范围和标准。 |
2. 补偿条件。 |
3. 补偿机关。 |
4. 补偿程序。 |
(8)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现状 |
二、刑事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探析 |
(一) 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弹性过大 |
(二) 对证人缺乏切实有效的保护 |
1. 保护对象有限 |
2. 适用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有限 |
3. 证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
(三)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 |
1.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单一 |
2. 证人拒绝作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
(四) 证人缺少作证的法律意识 |
三、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建议 |
(一) 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二)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1. 扩大保护对象 |
2. 扩大证人保护案件的适用范围 |
3. 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 |
(三) 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1. 增加强制措施的种类 |
2. 完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
(四) 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
四、结语 |
(9)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原因及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
(一) 证人出庭补助政策不完善 |
(二) 证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
(三) 办案模式和考核机制不合理 |
(四)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传统“厌讼”、“中庸”观念的影响 |
三、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对策 |
(一) 完善证人出庭补助政策 |
(二) 健全证人保护机制 |
(三) 优化办案模式和考核机制 |
(四) 做好证人出庭等相关普法宣传工作 |
(10)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与法律效果 |
第一节 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践操作效果 |
一、证人实际出庭作证比例偏低 |
二、出庭必要性审查的操作不足 |
第二节 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理效果 |
一、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情况 |
二、对追诉人有利的案件情况 |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意义 |
第三节 证人证言的采信及对判决影响 |
一、证人未出庭时证言采信 |
二、证人出庭时的证言采信 |
第二章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状况 |
第一节 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运算考察 |
第二节 证人出庭作证的运行主体考察 |
一、证人多抵触情绪 |
二、控方缺积极态度 |
三、法官存顾虑心理 |
第三节 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机制考察 |
一、证人保障措施不到位 |
二、证人保护措施欠完备 |
三、强制证人到庭需谨慎 |
第四节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文本解读 |
一、法律规定原则化 |
二、司法解释有指引 |
三、整体情况小结 |
第三章 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之思 |
第一节 从理念束缚到案件压力 |
一、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出庭无依赖性 |
二、案多人少矛盾下的司法资源短缺 |
第二节 从制度疏漏到证言效果 |
一、印证证明模式下的证言采信情况 |
二、法律规定不明下的案件影响有限 |
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体系化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需求 |
一、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
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二节 增加证人出庭申请有效性 |
一、强化法律援助制度 |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
第三节 构建证人出庭作证的支撑机制 |
一、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
二、规范证言审查采信机制 |
三、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四、落实证人保护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一: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
附件二: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访谈提纲(法院版) |
附件三: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访谈提纲(检察院版) |
附件四:S市高级人民法院访谈记录 |
附件五:S市E中级人民法院访谈记录 |
附件六:S市人民检察院E分院访谈记录 |
附件七:S市C区人民法院访谈记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证人出庭难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J]. 李娅,郭立梅,冯艳响. 南方论刊, 2021(03)
- [2]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D]. 王子毓. 延边大学, 2020(05)
- [3]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D]. 韩倩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4]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 徐丽丽. 青岛大学, 2018(02)
- [5]证人网上作证研究 ——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为基点[D]. 黄雪连.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6]我国贿赂类案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胡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论证人“出庭难”之应对[J]. 刘圣平. 法制博览, 2017(25)
- [8]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的研究[J]. 吕金峰,李重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 [9]受贿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原因及对策分析[J]. 孟祥金.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2)
- [10]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D]. 许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