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发生最大偷税漏税案(论文文献综述)
李炫材[1](2020)在《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同时,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随着跨境金融体系的发展,许多纳税居民利用外国银行保密制度的严密性来隐藏境外所得和资产,以逃避本国税务机关的监督。离岸逃税的猖獗导致各国税基的大量流失,严重侵犯了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为了遏制此种类型的离岸逃税,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期加强各国税务合作并打击离岸逃税。但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行也引发一个关于纳税人未对境外所得或资产据实申报的历史问题。如要对该部分纳税人进行税收处罚,需要动用比较大的税收稽查力量,面临比较大的征管成本。同时除了利用境外金融账户逃税,依然存在许多渠道可以躲避税务机关稽查,进一步导致我国税源流失。离岸逃税严重侵蚀我国税基,探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面对离岸逃税时存在税收行政效率较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税收透明度有限等问题。而域外国家采用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通过鼓励纳税人主动袒露自身税务问题换取法律责任的减轻,可以使税务机关不费力气的征回离岸税款。如引入“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之上,尚需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由于离岸逃税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法律属性,因此构建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也以税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核心,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中增设法律专条,明确实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改善离岸税收遵从度提供制度保障。
曾锐[2](2020)在《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优化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务稽查是对税收征管环节税收流失的重要补救措施,也是提升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手段,在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不断出台,在给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形势日益严峻。同时,由于一些重大虚开骗税案件和影视行业偷税案件,使得公众也更为关注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稽查有了新的组织机构,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基于此,本文从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现状着手,以大量数据和工作实践为基础,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优化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对策。本文运用税收博弈论、风险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组织扁平化理论等税务稽查相关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税务稽查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三个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税务稽查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做法与成效。笔者以本人各层级的稽查工作实践和数据为支撑,剖析了我国税务稽查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一是稽查职能定位存在误区,部分税务机关将稽查工作定位为单纯的“收入型”或“打击型”稽查;二是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建设存在问题,人员数量不足、人员年龄老化、国地税人员融合程度不足、缺少专业化人才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税务稽查人才队伍的质量;三是稽查执法刚性不足,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比例较低、自查补税适用范围过宽、行政强制手段使用较少、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和执法外部干扰多等方面;四是部门协作还不顺畅,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职能还需进一步区分和明确,在外部与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还需进一步优化;五是信息化支撑不够,内部信息流通不畅、外部信息获取不足、信息化办案手段应用不够;六是税务稽查法治体系不完善,包括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法律手段授权不到位、特派办缺少法定执法主体资格、移送司法比例较低等问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韩国税务稽查管理体制和特色工作的分析,总结了包括组织机构扁平化、给予税务稽查部门充足的调查权、建立有效的机构合作机制、注重对信息情报的分析与应用、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内的可供我国税务稽查借鉴的六点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知识、国外的经验和自身工作实践,本文提出了优化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对策建议。在稽查职能定位方面,从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完善绩效管理体系、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四个方面推进“治理型”的稽查建设,综合发挥税务稽查查处、震慑、促管、增收等方面职能作用,实现治理税收领域违法行为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在打造专业化的稽查队伍方面,提出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建设专业化人才团队等措施;在提升执法刚性方面,通过建立统一的自由裁量标准、规范稽查执法程序、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加强工作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国税务稽查的执法模式,向规范、透明、高效的目标迈进,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协作,推动社会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强化联合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的强大合力,打击涉税违法;在信息化支撑方面,稽查部门需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深化数据增值应用,创新稽查办案手段,以制度规范为依据,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数据的获取和处理为核心,以流程衔接为载体,打造“智慧稽查”;在法治建设方面,通过提升税务稽查立法层级、健全稽查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稽查工作带来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
张璐[3](2020)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有好的专业素养,要有高尚的人格修为,要努力做到言为士则、行为世范。而在当下影视行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演艺经纪中,影视明星显示出自相矛盾的两面性问题,一方面明星不断在银幕上塑造艺术形象,通过影视作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信号以扩大社会知名度,另一方面影视明星频繁出现失范行为。主要包括:涉毒、涉赌、偷税漏税等为代表的违法行为,以婚内出轨、绯闻不断等为代表的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利用抠图等技术手段代替真实表演为代表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呈现出影视明星负面舆情频发的现状。这些失范行为与“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重相悖,而新媒体的出现,让影视行业网络舆论的“后真相”现象愈演愈烈。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缺乏、偏离或违背规范的状态。行为失范的形成,多由于“理性经济人”在监管或制度约束缺位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的偏离、违背规范甚至越界法律的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影视行业中的“乱象”、“怪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悖,是新时代影视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关注影视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应关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而研究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及治理对中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梳理了1949年-2019年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的变迁,结果显示进入新时代,整个影视产业乃至文化产业在经历了繁荣、危机之后,亟需重整向规范化发展迈进。本文总结和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表现特征和呈现模式,从不同层面剖析了行为失范的社会影响。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信息生态理论,从实证和理论分析两个视角剖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基于分析结论,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和舆情控制三个角度提出治理思路,并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梳理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将1949年至今划分成四个阶段,分析各个时期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变迁,以此为研究背景,开展后续的研究工作。其次分别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创新之处。同时梳理了影视明星的相关研究、影视明星管理以及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论证了本文的学术价值。第二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本文从内容类型、失范行为动机和负面影响程度三方面进行类型划分。总结出新媒体视域下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特征及信息传播的三种模式。同时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整个新媒体环境、影视行业、公众、影视明星群体产生的不同程度的负面及正面影响。本文认为从学理角度来看,各类舆情有其规律可循,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影视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负面舆情对影视产业和网络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剖析。首先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及理性选择理论,实证检验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以此逆推影视明星的行为动机。基于信息生态学理论,结合社交媒体负面信息频现的社会现实,逐一剖析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分析形成机理。将影视明星主体行为动机和网络负面信息链的形成结合起来思考,探索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根据在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文的第四、五、六章将分别基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舆情控制三个视角,进行治理对策的探索。第四章是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在影视行业中,影视明星是否能够主动纠正自己的失范行为,与行业的管理机制息息相关。影视明星主动纠错、相关部门积极有效监管、继而公众满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危机演化结果。而到达这个状态,需要经过三群体之间的反复博弈,各个主体在每个阶段的策略选择都会直接影响影视行业危机的发生和演化。本文借鉴声誉共同体的概念和思路,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和方法,探索影视明星“犯错”后,影视明星、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三方行为主体的演化规律。同时找到能够促使影视明星主动纠错、公众满意、政府积极有效监督的理想模式的关键因素,提出构建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建议,并提出治理对策。第五章是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声誉作为反映主体信息质量的一种信号,随着声誉机制的完善而在公众中传播,当声誉的主体是个体时,表现为个体声誉。在常态化的影视明星评价、监督和管理机制的约束下,影视明星为了维护个体声誉,就会有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这将对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依据布迪厄场域理论构建影视明星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突变级数法合成指数,并进行实证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反观当下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现象,并提出治理对策。第六章是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舆情传播,本文将含有网络推手的二维主体扩展到三维主体,考虑了影视明星舆情传播中一个重要的主体——粉丝,并将影响因素带入到推动指数中,进行建模并仿真。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第七章提出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根据全文的分析结果,分别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结论启示,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不仅需要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逐步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政府监管、政策指导、市场调节、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的多管齐下的局面,更需要影视明星、社会大众等个体的积极配合,提升个体素质、注重个体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环境和行业发展环境。第八章是结论与展望。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分析了研究的不足之处。从经济学、影视学、社会学、管理学角度提出未来研究展望。由于能力及时间所限,本文在理论阐述、数据收集、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局限,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也将是作者以后的研究方向。
邓凯[4](2020)在《出口骗税防范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口退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使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由于一些企业纳税意识差,加上受巨大利益的诱惑,出口骗税案件在近年来屡屡发生,这造成了我国税款的大量流失,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营,也弱化了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调控作用。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出口骗税的势头,但是随着出口骗税手段更加丰富、智能化,目前的管理防控手段已经难以满足现状。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将从防范出口骗税的理论分析入手,界定出口退税、出口骗税、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阐述包括博弈均衡理论、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内的出口骗税管理理论,从理论角度分析骗税分子出口骗税的动机以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的管理方法。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出口骗税的成因,介绍“四自三不见”、虚报价格数量、假自营真代理三种典型骗税类型,总结出口骗税具有习惯团伙作案、习惯流窜作案、购销不匹配、资金封闭循环的特点,说明出口骗税的危害。第二章将立足于我国出口骗税的基本情况,总结出新形势下出口骗税手段隐蔽化、单据合法化、区域扩大化、手段智能化的四个发展趋势,整合我国近年来的相关治理政策,分析当前政策存在的不足,采用案例分析法,以大连最大出口骗税案、镇江出口骗税案两个典型案例加以证实。经过前文的分析总结,本文在最后从三个角度对加强出口骗税防范治理提出建议。一是完善政策方面的设计:我国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的法律层级需要提高,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对骗税的打击处罚力度;税收政策需要根据长期部署尽量稳定下来,减少变动频率;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制度的基础,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增值税相关政策势在必行。二是优化出口骗税防范工作机制:从日常防范做起,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机制作为发现出口骗税线索的第一个环节需要完善,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检查,深刻贯彻落实函调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备案提单的重视程度;各部门加强协作,构建多部门防控体制;通过多种媒介手段加强日常宣传,普及税收专业知识,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三是重视信息技术和人才培养:将新技术引入出口退税的管理中,建设各部门共享信息新平台;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税收人才队伍。
李颖[5](2020)在《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今的社会越来越重视信用,名人偷逃税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议,一时间自然人的纳税信用问题到了风口浪尖。我国的人口数量世界第一,但是长期以来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自然人缴纳的税款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较低,与人口数量不匹配,这背后的原因引发人的思考。在提到纳税信用时,我们更多地关注以企业为核心的法人纳税信用,因为他们有账簿、发票,能让管理工作有迹可循。然而自然人长期以来靠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税改革后才逐步扩大了自行申报的比重,由于自然人的自身特点,增加了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难度。其次面对我国众多的人口,复杂的情况,管理工作量级庞大,如何能针对我国自然人的特点设计出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进行管理纳税信用,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希望通过制度的构建,提高大部分自然人的税收遵从意识,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本文的基础理论包括博弈论、契约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同时还解释了自然人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两个基本概念,总结出与自然人相关的众多税种,为后文的开展奠定基础。然后进行现状分析,先梳理了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总结缺失的原因有哪些,然后得出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必要性。接下来借鉴国外在涉税信息采集、涉税信息共享,以及国外个人信用制度三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基础和路径,首先要夯实基础: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统一自然人的管理,然后在具体的构建路径上,包括如何获取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如何评价和应用信用结果,以及如何进行信用监管四个方面。最后为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出三个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完善电子支付监管手段,还要注重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
叶乐克[6](2020)在《我国2018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以及我国税务总局与他国税务总局第一次金融机构涉税信息交换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广泛讨论。避税还是反避税,这是关于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收权的权利冲突,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理念冲突,也是关于税法依附司法还是税法独立的讨论。关于避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层面而言,一直是存在诸多争议的领域,并且一直以来也没有一个一致且准确的界定。但是,关于避税的准确界定却对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避税的概念阐释清楚,并明确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及必要,以为我国未来对避税行为性质有正确的界定及适当的反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及学理上去界定避税。在立法上,主要就是通过2018年新修的税法及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以CRS为例)对避税进行立法界定。在学理上,主要通过对避税的内涵及外延进行讨论。除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对避税概念的界定,关于避税的构成要件讨论也十分重要,因为要使得反避税法定化,那么其必然要求就是将避税的构成要件法定化,所以在借鉴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前提下可以尝试提出避税的构成要件理论,当然这要求与一般反避税与特殊反避税相对应,避税构成要件理论也会区分一般避税构成要件与特殊避税构成要件理论。除了对避税构成要件的讨论,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探讨同样重要,同样的从立法及学理上展开讨论。理论界对避税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避税的“合法说”、“违法说”及“脱法说”。而在立法实践上,则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刑法》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界定避税的法律性质。为了使得反避税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有必要论述反避税的法理基础,以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国家主义功能、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税收的调节经济活动功能作为反避税的法理基础进行阐述。诚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新增了包括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及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在理论及实务中我国税务机关都难以应付错综复杂的个人所得税避税现象,因此,有必要在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避税典型模式及避税的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并通过比较国际上关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来取长补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具体需要完善的部分,具体需要完善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提升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即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当增设适用所有税种、所有领域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并且,有必要制定规则用于衔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用于规范非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二是建立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三是修改我国的CFC规则;四是建立完善的个人纳税人信息披露制度。
余治国[7](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指出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陈仕远[8](2017)在《税收筹划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权利从无到有,往往历经曲折与坎坷。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税收筹划权”这一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变迁中从无到有的产物。在域外税制发达国家,税收筹划权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实际享有、受益的实有权利。但基于权利的政策性及国别性差异,某种权利在一国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在他国未必得到同样的保护。一种利益或自由是否应该被确认为权利,无一例外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证成。税收筹划在我国兴起较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常常与避税甚至偷、逃税混同,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在税收实务中一些征税机关习惯于以“国库利益至上”的思维贬低税收筹划,认为税收筹划是不道德的规避行为,税收筹划权在征纳实务中尚未获得到征税机关普遍、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权力本位尚未完全摒弃的组织架构中,征税机关拥有宽泛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其反避税核定权,漠视纳税人的税负从轻诉求,对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所创设的交易形式重新定性、调整税基,取消纳税人的税负节减利益。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多探讨税收筹划的方案构建和经济有效性,而对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权利形态、权利性质及内容等基础理论鲜有深入涉及,以至于税收筹划权是否为一种权利、是否应予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理论的价值在于对现实的需要作出回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权利的正当性主张,从理论上回应该问题,是本文的初旨。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实践,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现状、困境及其实现保障,力图使相关制度构想适应我国税收实践环境下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个性需求。权利研究博大精深,本文无意也无力别出心裁地构建一套权利的理论模式,遵循法理学对于权利研究形成的一般理论体系,即“权利本体——权利本源——权利边界——权利现状——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通过探讨税收筹划权的形态、内容、性质、正当性依据、以及权利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并研究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现状及其实现保障等现实问题以建构全文的结构体系。兹分述如下:引言介绍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对税收筹划权的概念、权利形态、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分析税收筹划权,首先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准确的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及其与避税、偷税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是税收筹划权研究的逻辑起点。偷税是形式与实质都明显的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截然不同;避税行为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上违背税法意图,是一种规避税收强行法的脱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预测自身经济活动不同方式的税负、优选税负较轻的方式实施其经济活动,达到节减税负、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这种税收筹划行为自由是否具有应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从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税法遵从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税收筹划所蕴含的纳税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节税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而税收筹划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在域外众多国家,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得到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确认,也在税收实践中得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的实有权利。在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尚无法律层面的明文确认,税收筹划权是一种“隐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由税收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纳税人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规章等法律精神推导出的新型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推定权利,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效力。同时,我国税收筹划权具有推定的社会基础,是对于我国客观存在、快速发展的税收筹划实务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诉求的反映。从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分析,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是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税务中介机构仅受托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提供专业服务,不是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税务征管机关负有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权、认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利益的义务,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义务主体。税收筹划权是实践驱动理论的产物,有着鲜活、具体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一束权利,即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法的可预测性权、经济行为方案创设、优化与实施权以及税收筹划权救济权的组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等其他权利不足以涵摄税收筹划权特有的功能与价值。现有的税法理论鲜见关于税收筹划权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权是一种由财产权衍生的实体性权利,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是兼有私法与税法性质的混合权利,也是一种经济自由权;税收筹划权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在动态博弈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第二章为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税收筹划权之所以成其为权利,不仅是因为税收筹划权内含了纳税人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也因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确认具备正当性的思想基础与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是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其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民让渡财产换取国家提供服务的宪法性契约关系。税收契约论主张一方依“约”纳税、有权要求免费服务,另一方依“约”征税、税不多征,“约”是纳税人的代表大会达成的一致同意。税收契约论的精义在于纳税义务并非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确认而发生,系当纳税人的行为满足“约”的课税条件始发生,征纳双方是平等关系,纳税人非处于服从、被动地位,纳税人有权选择、决定“约”的课税条件所要求的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如何发生。纳税人可以依“约”自由谋划、选择税负“一个不多交”的行为方式。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是控制征税权的肆意滥用,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其基本意蕴在于由立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约,若无法律依据,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征税程序于法有据,确保了税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为纳税人就未来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坚实的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与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后者是前者者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前者法律层面的具体化和延伸。而私法自治原则则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民法调整后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从国家征税的前提看,税收不能侵犯私人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征税范围只能建立在私人财富增值基础之上,如果私人不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经济缺乏活力,私人财富就难以增值,因此,国家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行为自由,才可能产生国家税收的财源;从国家征税目的看,税收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享有依“税收契约”让渡之外的财富和行为自由,因此,税收不能妨碍纳税人基本的市民社会行为自由,包括经济交易自由。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尊重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行为自由,要求税法与私法相协调、尊重私法领域最高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因此税法也就尊重、保障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认可私法自治原则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能力,纳税人有权在多种可能的行为模式中自由选择无税或者税轻的行为方式达到其经济目的。第三章从应然层面对税收筹划权的边界进行了分析。辩证地看,凡权利均有其边界,没有绝对自由行使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为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往往竭尽所能地进行筹划,但过激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蜕变为避税。为维持公益与私利的均衡,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收核定权以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对于纳税人超越权利边界,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行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按照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取消所获取的税收利益。可见,避税所在区域即是税收筹划的禁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边界是由避税认定标准确定的。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存在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因此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但二者的基本领域明显不同,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异化为避税行为。纳税人越界进行税收筹划往往表现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创设异常、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方式,使得其行为在形式上与本应适用的税法课税要素脱节,而适合税轻的另一课税要素,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筹划权的行为侵蚀了国家税基,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而这种筹划行为在税法上是无效的,纳税人所获税收利益应予取消,然其经济行为的私法效果不受影响,一般也无类似偷税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实质课税原则是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的基本原则,当纳税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创设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经济交易方式时,则逾越税收筹划的边界滑入避税区域,征税机关将予以反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调整征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世界众多国家的税法上均有体现,我国税法也引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一套避税防治制度,因此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不应超出实质课税原则所允许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不规避税法底线的良善动机,自己内心确信其选择的法律形式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就自身涉税经济事项具有信息优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不进行欺诈性的筹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际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务在我国得到较大发展,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并通过媒体进行引导,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已初步具备,纳税人也积极行使税收筹划权,获取税收利益。从权利形态分析,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属于推定权利,在实践中事实上也为纳税人所实际行使,因此税收筹划权在实然层面是我国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实有权利。尽管如此,税收筹划权的有效行使仍然存在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法律困境。立法环节的问题在于:虽然税收筹划权为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未得到立法机关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税收筹划权的保障性还较弱;税收法定原则并未落实,税收主要以行政法规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征收,重要税收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仍停留于纸面,导致税法体系明确性和安定性不强,税收筹划由于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较弱而难以操作;在税收执法环节中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滥用可能,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难以控制。权利救济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复议前置与解缴税款前置可能直接剥夺权利救济机会,复议机构不独立,司法机构缺乏税收专业审理能力等,致使税收筹划权维权救济渠道不畅。第五章从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税收实践的各环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税收筹划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群体不断扩大以及税负的增加,税收筹划权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在法律层面立法进行明确认可、保护的必要;为增强税收筹划时税法可预测性法律基础,需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执法环节需要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引进事先裁定制度,增加税收筹划所依赖的税负确定性,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在税收筹划权救济环节的完善措施包括:对税收复议机构进行独立性改造;取消复议和税款解缴双重前置;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促进司法审判独立性、专业性;强化司法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发布税务司法解释、拓宽税收筹划权保护渠道,从而发挥司法对于税收征管机关反避税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结语总结全文。
李佳阳[9](2017)在《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物质需求的升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下文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这种全新的商品贸易模式在中国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并迅速发展起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本国境内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媒介与关境外的交易主体进行信息组织传递,完成商品展示、洽谈、支付结算等贸易环节,并获得服务或实现物品所有权转移的新型贸易方式。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极速发展带来了众多的问题,其税收法律问题又格外的突出。近几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发展基本处于脱离监管的野蛮生长状态,给中国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的征收和监管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首先明确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念和发展近况。从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际存在的税收问题入手,深入分析该税收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找出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通过深入的法律问题分析,得出有建设性、前瞻性、针对性的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完善建议。文章共分绪论、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叙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基本概念,明确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现状,阐明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研究的法律意义。为文章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提出问题。指出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要素界定不清和税收流失。第三章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概括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现状。从税收要素和税收监管两方面分析了上文提出的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问题的法律制度不足。第四章解决问题。提出了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的完善建议。
张映月[10](2017)在《跨境个人所得征税穿透规则研究 ——以艺术家和运动员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日益频繁,个人劳务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便利,由于各国法规之间的差别和税收协定的漏洞等原因,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的数量正在随之大幅增加,各国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往往会用到穿透规则,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穿透规则的适用一直受到各种的质疑和非议,认为其在法理性上和实践过程中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瑕疵,比如其适用没有国内法支撑,也没有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或者是穿透规则的适用缺乏统一执行的细则等等,然而,各国对于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的查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所以,对于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穿透规则适用的研究愈发具有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在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中,在艺术家和运动员这个群体里,每年都会发生震惊世界的避税大案,因为艺术家和运动员往往享受着高额的收入,而且其收入比一般人的来源更为复杂,跨境收入通常占据着一个极高的比例,为其进行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提供了可能性,在这种前提下,一旦艺术家和运动员避税成功,势必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其在社会上颇有名望,其避税行为会比一般人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由此可见,这个群体在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中非常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本文以艺术家和运动员为例,来探讨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中的穿透规则问题。本文拟采用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案例分析法,另一种是比较分析法,通过研读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文献,探讨各国在适用穿透规则解决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过程中是否具有法理性,并且介绍美国的穿透规则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然后,研究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中适用穿透规则的困境和完善方案,为我国适用穿透规则解决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北京地税追征外国影星1800万元税款案、梅西偷税案、迪马利亚偷税案的案情分析、争议焦点、问题分析,三个案例都是关于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的典型案例,尤其是梅西案在全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对其分析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第二章是穿透规则的概念及相关理论,穿透规则源于法人独立原则,其在具体的实践中则更多的是依靠经济实质原则的指引,此外,通过总结三个案例来归纳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得出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的典型避税方法,以及适用穿透规则解决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案件中面临的困境,之后本章还对适用穿透规则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对于我国适用穿透规则解决跨境个人所得的立法和执法措施的完善建议,立法措施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增加特别反避税条款,执法措施的完善建议包括打破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惯例、建立穿透规则业务部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不断完善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穿透规则的适用必然要更加地合理和合法,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解决跨境个人所得避税问题提供一些解决的建议。
二、韩国发生最大偷税漏税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国发生最大偷税漏税案(论文提纲范文)
(1)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概念分析 |
一、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税收自愿披露与税收赦免辨析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
一、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理论依据 |
一、税收效率原则——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正面价值 |
二、税收公平——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负面价值 |
三、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应置于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中考虑 |
第三章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及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 |
一、我国离岸逃税现状 |
二、我国当前离岸逃税规制的立法进展 |
第二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税收处罚机制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
二、税收自查补缴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 |
三、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产生的税收透明度有限 |
第三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阻碍 |
二、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可行性 |
第四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及启示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 |
一、美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二、澳大利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三、英国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国外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在法律中规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 |
二、做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具体设计 |
三、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第五章 构建我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制度设计 |
一、参与人员及禁止条件 |
二、披露财产范围和实施时间 |
三、主观条件 |
四、税收法律责任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立法形式 |
一、制度构建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具体立法形式 |
第三节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及加强税收稽查 |
一、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二、加强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2.税务稽查相关理论基础 |
2.1 税收博弈理论 |
2.2 风险管理理论 |
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 组织扁平化理论 |
3.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
3.1.1 我国税务稽查部门的组织架构 |
3.1.2 我国税务稽查的工作流程 |
3.2 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主要方式 |
3.2.1 随机抽查 |
3.2.2 专项检查 |
3.2.3 专案检查 |
3.3 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
3.3.1 稽查职能定位误区问题 |
3.3.2 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
3.3.3 执法刚性不足问题 |
3.3.4 部门协作问题 |
3.3.5 信息化支撑问题 |
3.3.6 税务稽查法治体系不完善问题 |
4.国外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
4.1.1 加拿大税务稽查的主要做法 |
4.1.2 澳大利亚税务稽查的主要做法 |
4.1.3 韩国税务稽查的主要做法 |
4.2 国外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经验 |
4.2.1 组织机构扁平化 |
4.2.2 税务稽查部门有充足的调查权 |
4.2.3 建立有效的机构合作机制 |
4.2.4 注重对信息情报的分析与应用 |
4.2.5 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
4.2.6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5.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优化对策 |
5.1 推进“治理型”的稽查建设 |
5.1.1 建设扁平化的组织机构 |
5.1.2 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
5.1.3 落实稽查建议制度 |
5.1.4 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
5.2 打造专业化的稽查队伍 |
5.2.1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
5.2.2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
5.2.3 建设专业化人才团队 |
5.3 完善规范化的执法模式 |
5.3.1 建立统一的自由裁量标准 |
5.3.2 规范稽查执法程序 |
5.3.3 加大稽查执行力度 |
5.3.4 加强工作监督 |
5.4 建立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 |
5.4.1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协作 |
5.4.2 推动社会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5.4.3 强化联合惩戒工作 |
5.5 强化信息化的支撑手段 |
5.5.1 打通信息数据壁垒 |
5.5.2 深化数据增值应用 |
5.5.3 创新稽查办案手段 |
5.6 健全法治化的保障体系 |
5.6.1 提升税务稽查立法层级 |
5.6.2 健全稽查配套制度 |
5.6.3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
6.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2.4 理论基础 |
1.2.5 创新之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影视明星”相关研究 |
1.3.2 影视明星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3 新媒体视域下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综述述评 |
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 |
2.1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 |
2.1.1 按内容类型分类 |
2.1.2 按行为动机分类 |
2.1.3 按负面影响程度分类 |
2.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网络表现特征 |
2.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舆情传播模式 |
2.3.1 单件单次发酵 |
2.3.2 单件连续发酵 |
2.3.3 多件连续发酵 |
2.4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影响 |
2.4.1 负向影响 |
2.4.2 正向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1 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识别 |
3.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2 研究设计 |
3.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2 影视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2.1 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解析 |
3.2.2 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4.1 基本思路 |
4.2 “声誉”对治理行为失范的有效性分析 |
4.2.1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2.2 演化博弈模型的数理分析 |
4.2.3 模型结果分析 |
4.3 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构建 |
4.3.1 声誉显示机制 |
4.3.2 声誉监督机制 |
4.3.3 声誉惩罚机制 |
4.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5.1 基本思路 |
5.2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评价体系的构建 |
5.2.1 理论依据 |
5.2.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2.3 数据来源 |
5.3 评价体系的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1 评价指数合成及应用 |
5.3.2 评价结果分析 |
5.4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6.1 基本思路 |
6.2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的传播机理分析 |
6.2.1 负面舆情的传播规律 |
6.2.2 传播主体研究 |
6.3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模型构建 |
6.3.1 主体建模 |
6.3.2 模型的稳定条件分析 |
6.3.3 相关参数设定 |
6.4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研究 |
6.4.1 政府治理效果的仿真研究 |
6.4.2 传播主体相互作用的仿真研究 |
6.4.3 极端情境下的负面舆情的仿真研究 |
6.4.4 模型的有效性验证说明 |
6.4.5 仿真研究的主要结论 |
6.5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对策 |
6.6 本章小结 |
7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 |
7.1 政府层面 |
7.1.1 核心部门 |
7.1.2 相关部门 |
7.2 行业层面 |
7.2.1 影视明星的生成 |
7.2.2 影视明星的管理 |
7.2.3 影视明星的奖惩 |
7.2.4 其他方面 |
7.3 个体层面 |
7.3.1 影视明星本体 |
7.3.2 社会公众个体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论文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出口骗税防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口骗税防范治理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出口退税 |
二、出口骗税 |
三、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出口骗税管理理论 |
一、博弈均衡理论 |
二、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出口骗税的成因及防范的必要性 |
一、出口骗税成因 |
二、出口骗税危害 |
第二章 我国出口骗税防范治理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出口骗税概况 |
一、出口骗税总体情况 |
二、出口骗税新趋势 |
第二节 出口骗税的现行防范治理措施 |
一、陆续出台文件完善相关机制 |
二、建立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
三、风险管理信息化 |
四、强化稽查工作 |
第三节 我国防范出口骗税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设计环节 |
二、执行环节 |
三、其他环节 |
第三章 我国出口骗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大连最大出口骗税案 |
一、基本情况 |
二、查处过程 |
三、处理结果 |
第二节 镇江出口骗税案 |
一、基本情况 |
二、查处过程 |
三、处理结果 |
第三节 案件总结 |
一、骗税手段方面 |
二、骗税特点方面 |
第四章 防范出口骗税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政策设计 |
一、完善出口骗税法制建设 |
二、增强政策的稳定性 |
三、完善增值税相关政策 |
第二节 优化出口骗税防范工作机制 |
一、加强出口骗税日常防范管理 |
二、构建多部门防控体制 |
三、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
第三节 重视信息技术和人才培养 |
一、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
二、培养高素质税收人才队伍 |
参考文献 |
(5)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的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 |
第一章 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自然人纳税人 |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 |
三、与自然人相关的税种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契约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一、纳税不遵从心理普遍存在 |
二、高收入人群逃税问题比较严重 |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地位相对较低 |
第二节 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 |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二、自然人纳税人的特点 |
三、税收宣传教育不到位 |
四、缺少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的体系化管理 |
第三节 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
一、纳税信用基础性 |
二、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第三章 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 |
一、自然人涉税信息登记和申报制度 |
二、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的相关配套制度 |
第二节 国外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 |
一、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
二、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
三、税务局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 |
第三节 国外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
一、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
二、个人纳税信用应用 |
三、个人信用修复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的基础及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基础 |
一、健全税收法律法规 |
二、加强税收宣传教育 |
三、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
四、统一自然人的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 |
一、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机制 |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机制 |
四、搭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监管网络 |
第三节 保障措施 |
一、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
二、完善电子支付监管手段 |
三、注重保护纳税人的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2018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避税的界定 |
(一)“避税”的立法界定 |
1.2018 年新个税法的界定 |
2.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界定—以CRS为例 |
(二)“避税”的概念界定 |
1.“避税”的内涵界定 |
2.“避税”的外延界定 |
(三)避税的构成要件 |
1.具体构成要件学说及借鉴 |
2.避税的客观要件 |
3.避税的主观要件 |
(四)学理上及我国其他相关立法有关避税的法律性质界定 |
1.避税的合法说 |
2.避税的违法说 |
3.避税的脱法说 |
4.我国其他相关立法有关避税的法律性质界定 |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法理基础 |
(一)量能课税原则与反避税 |
(二)税收的国家主义功能与反避税 |
(三)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与反避税 |
(四)税收的调节经济活动功能与反避税 |
三、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下避税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典型模式 |
1.改变纳税人身份避税 |
2.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 |
3.均衡分摊所得避税 |
4.通过信托避税 |
5.转换所得类型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原因分析 |
1.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观原因 |
2.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客观原因 |
四、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比较 |
(一)CRS的规定 |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 |
(三)亚洲国家及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 |
(四)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有利经验 |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议 |
(一)提高一般反避税的法律层级 |
(二)建立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规则 |
(三)修改我国的CFC规则 |
(四)建立完善的个人纳税人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收筹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
第一章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权的诠释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概述 |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
二、税收筹划的形成原因 |
三、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一、税收筹划权的应有权利形态 |
二、域外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三、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 |
一、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 |
二、税收筹划权的内容 |
三、税收筹划权与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筹划权的性质与意义 |
一、税收筹划权的性质 |
二、确立税收筹划权的意义 |
第二章 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 |
一、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起源理论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契约本质 |
三、税收契约论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一: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税收筹划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契合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二:私法自治原则 |
一、私法自治原则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的保护 |
二、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确立 |
第三章 税收筹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税收筹划权滥用的涵义 |
二、税收核定权对税收筹划权的制衡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行使的限度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与实质课税原则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适度行使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现 |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边界确定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妥当性 |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意义 |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 |
第四章 我国税收筹划权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实际享有现状 |
一、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税收筹划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环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困境:税法体系不全 |
二、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困境:税收执法失范 |
三、税收筹划权的维权困境:救济渠道不畅 |
第五章 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立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领域的落实 |
三、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执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贯彻 |
二、税收执法自由权的适度控制 |
三、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救济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税收筹划权行政救济程序的构建 |
二、税收筹划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概述 |
1.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念界定 |
1.1.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义 |
1.1.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交易模式 |
1.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现状 |
1.2.1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可税性 |
1.2.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制度概述 |
1.2.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征管模式 |
1.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研究的法律意义 |
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
2.1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要素界定不清 |
2.1.1 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界定不清 |
2.1.2 完税价格认定问题 |
2.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流失 |
2.2.1 个人邮寄境外商品逃税 |
2.2.2 个人携带境外商品逃税 |
2.2.3 海航空姐代购逃税案 |
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问题法律分析 |
3.1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概况 |
3.1.1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法规 |
3.1.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 |
3.2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 |
3.2.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课税要件法律规定缺失 |
3.2.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完税价格法律规定漏洞 |
3.3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法律制度不足 |
3.3.1 报关责任主体不明确 |
3.3.2 逃税行为法律监管效率低 |
3.3.3 逃税行为法律监管方式单一 |
3.3.4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加剧行邮渠道走私风险 |
4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完善建议 |
4.1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原则 |
4.2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制度 |
4.2.1 细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认定规则 |
4.2.2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纳税义务人 |
4.3 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法律制度 |
4.3.1 明确报关责任主体 |
4.3.2 收紧行邮渠道并加大检查力度 |
4.4 平缓过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跨境个人所得征税穿透规则研究 ——以艺术家和运动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对于穿透规则的研究状况 |
(二)国内对于穿透规则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的难点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跨境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北京地税追征1800万外国影星个人所得税案 |
一、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梅西偷税案 |
一、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问题分析 |
第三节 迪马利亚偷税案 |
一、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问题分析 |
第二章 跨境个人所得征税穿透规则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穿透规则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
一、穿透规则的概念 |
二、穿透规则的基本理论 |
(一)法人独立原则 |
(二)经济实质原则 |
第二节 穿透规则适用的特征 |
一、避税方式 |
二、三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处理依据不同 |
三、各国法规不一致导致处理依据不同 |
第三节 穿透规则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
一、穿透规则的适用缺乏立法支撑 |
二、穿透规则与税收协定同时适用 |
三、各国在适用穿透规则时并未提及OECD范本 |
四、各国国内法不能够完全衔接 |
第四节 穿透规则适用的法理性分析 |
一、无国内法规定是否能直接适用穿透规则 |
(一)依据类推原则是否可以适用穿透规则 |
(二)依据经济实质原则是否可以适用穿透规则 |
二、穿透规则与税收协定的优位性分析 |
三、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条款适用性分析 |
四、国内法和穿透规则同时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章 跨境个人所得避税问题中穿透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
二、构建一般反避税条款 |
三、构建特别反避税条款 |
四、签订税收协定时加入穿透规则条款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执法完善 |
一、打破税收协定优先的惯例 |
二、建立穿透规则业务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韩国发生最大偷税漏税案(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D]. 李炫材.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2]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优化对策研究[D]. 曾锐.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D]. 张璐.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4]出口骗税防范治理研究[D]. 邓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D]. 李颖.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我国2018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问题研究[D]. 叶乐克.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8]税收筹划权研究[D]. 陈仕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9]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李佳阳. 辽宁大学, 2017(02)
- [10]跨境个人所得征税穿透规则研究 ——以艺术家和运动员为例[D]. 张映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